應備證件 |
請查閱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國內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連結至公路總局)相關換照互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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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任一(正本):
(1)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
(2)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或外國人,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六個月以上之證明(件)。(得於入境之翌日起依平等互惠原則辦理換照)
(3)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得於入境之翌日起一年內,依平等互惠原則辦理換照,並出示護照內入出境章、或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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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有效外國駕照之正本及驗證書(台灣自駕遊大陸地區所發駕駛證,應經大陸公證處證明及我國海基會驗證。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照,應經我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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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執照非英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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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正本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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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1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2張,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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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駕遊普通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登記書1份,並經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之診所、團體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申請換領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駕照須體檢及體能測驗;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者免辦體能測驗)(體檢有效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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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辦理體檢及體能測驗之醫院、門診部及指定診所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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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
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
申辦須知 |
辦理規費 |
新臺幣200元 |
處理時限 |
1小時 |
受理方式 |
櫃檯直接受理(請踴躍使用本所網站櫃檯預約,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
申請方式 |
親自、委託申辦(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
承辦單位 |
臺北市區監理所駕照管理科 |
電話 |
(02)27630155分機202、203 |
傳真 |
(02)27668690 |
地址 |
10561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
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駕照股 |
電話 |
(02)27630155分機726、727 |
傳真 |
(02)28314278 |
地址 |
11169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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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陸駕駛證申請換照者,若係持居留證者,須向本所士林監理站報名筆試合格後,方得換領我國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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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本駕照換領本國駕照者,須備日本駕照之中文譯本,其發行機構為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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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違規罰款案件,請先至裁決所或本所1樓之裁決所駐點櫃檯繳清結案,才可辦理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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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欲換領我國大型重型機車駕照者,請參閱「大型重型機車駕照換發」項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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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駕照(非以外國駕照換領)因案吊、註銷者,不得換領;惟吊註銷期滿後考領之外國駕照可換領(請提供考領時間證明文件)原以外國駕照換領我國駕照,因案吊、註銷者,不得再次辦理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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